据新华社电 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一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 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拟订的。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其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代表名额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65名。 这个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草案还明确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这个草案有待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