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每日电讯》 拥有700万人口的香港,法院一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百余件。这一数字少得让人有些不敢相信。香港大部分行政纠纷在行政系统内部救济阶段就已经解决,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这种内部救济渠道主要是一般非正式申诉和各种内部裁判机构解决行政争议。 非正式申诉,由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行政组织、上级的行政组织或者该行政机关内部专门处理申诉的组织提出,通常没有时间限制和严格的程序要求。 在形式上,写信、当面沟通都可,申诉人只需要将申诉理由阐释清楚,行政机关会在法定时间里给予答复。因为便利而又成本低廉,非正式申诉在香港颇受欢迎。 以交税为例,在香港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税,税务部门会给当事人寄出一张补税单,加收5%的罚款。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写一封信给行政机关,向它说明理由:譬如出国、出差等。只要解释合理,行政机关一般会改变先前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再加收罚款。 如果在这一阶段,行政机关的回复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便进入了正式的程序,后者可以向行政审裁处或上诉委员会进行控告。此类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审裁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实施行政救济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类似于内地的行政复议。 问题是,此类机构如何不受行政机关的影响而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类审裁机构具有颇高的专业性和效率性。以上诉委员会为例,一般情况下,除行政上诉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法官兼任以外,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多为专业人士或社会贤达兼任,他们大都精通行政管理和所涉专业知识。 因此,委员会虽设于行政机关内部,但其人员、办事程式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其处理决定会得到当事双方的尊重。因此,这一制度设计在迅速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此两道程序,大部分行政纠纷基本化解,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的案件就寥寥无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