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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排污不当被处罚
仙游县环保局:市民若发现污染环境行为,可拨打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594-8295754或12369
【发布日期:2018-07-0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李金春】
  前不久,本报新闻热线接到市民反映,称在仙游榜头象塘有一家养殖场,其向外直接排放粪便水,并流向木兰溪,这样既影响村容村貌,又污染水质,希望相关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整治。昨日记者从环保局获悉,市民举报的这家养殖场因违法排污被处罚三万元,且被责令整改排污行为。
  据村民介绍,仙游榜头象塘养殖场养有上百头的肉猪,经常有污水从养殖场流出,特别是雨天时,养殖场流出黑乎乎的粪便水,这些水直接流向木兰溪。虽然养殖场离居民集中区有一段距离,但平时常有臭味扰民,蚊子苍蝇更是多的可怕。该村民表示,时下全市都积极创建美丽乡村、美丽莆田,可该养殖场排放污水,其带来的臭味和苍蝇蚊子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希望相关部门制止养殖场这种乱排污行为。
  记者随后将村民反映的情况向仙游县环保局反映,环保局值班人员表示将派人前往调查。昨日记者获悉,仙游环保局前不久派出执法人员对象塘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养殖场的沼液池管道损坏,造成部分沼气液直接外排;同时养殖场二坎舍外生物发酵床,未按规定及时翻动,处于闲置状态,造成环保治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该养殖场违反了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近日环保局依法该养殖场发出《仙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据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同时根据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莆田市《关于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8利剑斩污—清水”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仙游县环保局今年将积极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确保仙游做为我市的后花园,真正能山青水秀。仙游县环保局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594-8295754、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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