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李金春 陈飞鹏)近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来,2018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在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新厝其承包种植的花椰菜菜园内,为防止其所种植的花椰菜被蚊虫啃咬,省时省力防治害虫,雇用戴某、傅某等人在约90亩的花椰菜菜叶上面喷洒国家禁止在甘蓝上使用的高毒农药氧乐果。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18年3月16日抽检的花椰菜氧乐果检验值为4.41mg/kg。 据了解,农业部等十个部门于2010年发出《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对在蔬菜和农作物上禁止使用的农药作出明确规定。氧乐果属于禁止在甘蓝上使用的高毒农约。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