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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围猎者”付出代价
【发布日期:2018-10-17】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许咨新】
  “围猎”一词,本来是指在打猎时提前布好诱饵、陷阱,伺机合围而猎。现在用来比喻不惜代价拉拢腐蚀领导干部,把领导干部当“猎物”,可谓生动形象,且发人深省。
  所谓“围猎者”,就是行贿人。行贿人的“围猎”,说到底,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腐蚀领导干部,利用其手中的权力,为自身谋取利益。围猎的手段五花八门,有“重金猎杀”型、“人情往来”型、“鞍前马后”型、“温水煮青蛙”型、“温柔之乡”型、“灯红酒绿”型等等。让那些理想丧失、意志薄弱、贪慕虚荣的领导干部,一个个跌落腐败的泥潭。
  近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孟伟严重违纪案曝光,这也是一起“围猎与被围猎” 的典型案件。“围猎者”、青岛商人韩某某的自白就很能说明问题。他说:“我给孟伟送钱了,所以敢找他办事,10万元能办成的事,我就给他送20万,这样他就得按照我的要求给我办事。” 孟伟仅从韩某某处就收受了数百万元的好处费。而被围猎的孟伟则忏悔道:“商人的投资一定是要收回成本的,我只看到了灯红酒绿、歌舞升平,没有看到陷阱和危险,错把诱饵当成了美食。”
  “围猎者”是腐败陷阱的布设者,是腐败浊流的源头,是腐败沉渣泛起的推手,破坏性极大。过去打猎手的“围猎”,破坏了自然生态,如今行贿人的“围猎”,严重破坏了“政治生态”。比如,安徽佑骏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涉嫌行贿犯罪,共向当地33名公职人员行贿。可见围猎“杀伤面”之大不容小觑。
  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受贿行贿必须一起查。然而,曾经一个时期,在反腐败斗争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围猎者”“查处较少、放过一马” 的现象。办案机关存在重查受贿轻查行贿的思维惯性,对涉嫌行贿的案件查得少处得轻。据天津市有关机关调查,有的案件涉及行贿人30余人,仅有1人被调查和移送司法机关。有的办案人员为突破案件,往往以给行贿人政策承诺方式获取给受贿者定罪的“口供”。如此一来,岂不是导致行贿犯罪成本低而收益大吗?不是在客观上助长了“围猎者”行为肆无忌惮吗?
  “善除害者察其本, 善理疾者绝其源。” “围猎者”是腐败“污染源”,务必群起而攻之,合围而歼之,让它寸步难行。一要遏制“围猎者”增量。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以查行贿人带出受贿人,以查受贿人带出行贿人,对行贿受贿形成双向打击,形成强大震慑力。二要挖掘“围猎者”存量。对漏网的“围猎者”,要逐一排查,尤其是漏网的大鱼,及非党员和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双非”行贿人,要抓住不放,深挖行贿犯罪事实,给予严惩,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三要让“围猎者”名利双失。对“围猎者”通过行贿获取的经济收入、职务晋升或政治荣誉等非法利益坚决予以没收、追缴和取消,使之得不偿失,并将其列入“黑名单”,让“围猎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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