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客户资料办居住证 链家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据《新京报》】 【阅读:次】【作者:】
(20日,朝阳法院判决链家及涉事员工赔偿被侵权客户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房屋中介员工私自用客户赵先生的房本办居住证,赵先生以被侵犯隐私权为由,将中介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链家)、中介人员宋某、杨某告上法院索赔。20日上 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宣判,链家及涉事员工被判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当天庭审后,朝阳法院现场向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司法建议书,建议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制度,将信息安全保护纳入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卖房者资料被用办居住证
据介绍,该案为赵先生诉被告链家、宋某隐私权纠纷,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协助提供客户信息的中介杨某为共同被告。
赵先生诉称,2017年4月,他委托链家出售自有房屋,提供了个人信息资料的复印件。 同年9月,赵先生办理其他事项时被派出所告知其房屋已经被出租且承租人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赵先生从未出租过房屋,也未同意过为他人办理居住证。
经赵先生查询发现,链家员工宋某模仿赵先生笔迹伪造了一份租房协议,骗取公安机关 办理了居住证。
赵先生认为链家公司应妥善保管客户个人信息资料,但其并未尽到应尽义务且纵容员工恶意使用客户重要信息,侵犯其隐私权,给赵先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侵害。故起诉索赔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30万元。
被告承认侵犯隐私但拒赔
庭审中,链家辩称收取赵先生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具有合理依据,认为宋某擅自使用客户身份信息伪造租赁合同以涉案房屋办理居住证行为是“恶意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已对该员工作辞退处理,并同意书面道歉。但链家认为经济损失没有实际发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赔偿。
宋某辩称系无意中擅自使用赵先生身份信息、伪造租赁合同,但行为并无恶意,因已经发信息道歉,因此不同意赔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赵先生委托卖房时,是中介人员杨某负责的,因此他是上述信息及证件的具体使用者和保管者。杨某说,宋某有办居住证的需求,知道这样做不对,但碍于同事关系就把涉案证件信息给了宋某。他也只同意口头道歉,不同意赔偿。
链家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宋某非法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个人信息被侵犯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杨某与宋某基于共同故意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杨某侵权行为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因此应由其用人单位链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个人信息随着信息经济的发展,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必然带来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因此针对本案情况和侵权情节,确定经济损失赔 偿金10万元。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先生因此次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引发明显严重精神痛苦,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 追访
法院发司法建议书指出四问题
20日上午的庭审后,针对链家等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客户信息保护问题,朝阳法院现场向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司法建议书,提出目前房屋中介机构出现的四点问题,并建议完善房地产 中介行业管理制度。
据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法官高世华介绍,该院在审理本案和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房屋中介机构存在的四方面问题:房地产中介机构普遍缺乏有效的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管规范 ,如:未明确纸质合同的保管流程及期限、保管责任人制度等,导致中介机构泄露公民个人 信息现象时有发生;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对个人信息取得及使用方式释明不充分; 房地产中介机构缺乏互联网平台上客户个人信息安全操作规范,如没有建立信息敏感级别评定、密钥加密处理传输、核心岗位视频监控等措施和制度;缺乏对中介经纪人客户信息安全保管义务的教育培训及制度化监督管理。
法院认为,作为在经营活动中大量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的营利性法人,在利用客户信息获取利益的同时,房地产经纪公司必然需要对客户信息承担高于一般经营实体的特殊保管义务 。因此,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此次特别向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司法建议书。
在司法建议书中,法院建议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如明确个人信息使用目的,设立信息传输时加密处理机制;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制度,引导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事后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惩处。并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纳入房地 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议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管理,保证信息网络安全。
上午,在宣读完司法建议书后,法院现场将建议书封存至邮件中。
■ 链接
朝阳法院:74信息侵权案44件是“网络人肉”
日前,曝光揭秘酒店行业乱象的“花总”个人信息被公布在了网上,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到 ,此类“网络人肉”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并不鲜见。20日上午,朝阳法院召开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发布的74件信息侵权案中44件为利用网络公布他人信息案,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普遍缺失,是该类案件常见的主因。
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庭长吴彬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该院15年共受理侵犯个人信息民事案件74件,其中2013年至2017年共受理38件,呈现增长态势。
据统计,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信息保管人转让、泄露个人信息;冒用 、盗用个人信息;公开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公开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因错误登记导 致的个人信息公开。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人肉搜索行为”,即利用网络公布他人信息, 据统计,这种公开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达到44件,占比近6成。这证明全社会对个 人信息保护意识普遍缺失,此类案件违法成本过低、信息保管人改进动力不足成为制约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原因。
虽然案件增幅明显,但法院调研发现,原告胜诉率却下降。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期间该类案件中,原告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数量占比75.7%,对比近三年,这一比例降至47.3% 。吴彬介绍,这是因为随着信息传播的网络化、电子化,信息的传播途径更加广泛,信息泄 露渠道多样化,权利人证明信息遭某特定主体侵害举证难度增大。
|
- “书院新声”入人心 理论宣讲接地气
- 我省首届职业技能大赛瓷砖贴面项目开赛 同台竞技 “贴”出精彩
- 十年芳华 筑梦远航
- 市总工会助力木兰溪生态文明发展项目入选全国工会重点工作创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