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林红霞)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我市首部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据悉,为了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百万居民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2017年初,经市委研究同意,《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列入我市五年立法规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纳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2017年11月中旬,市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经三次审议后于2018年8月30日三审表决通过该条例。2018年11月23日,该条例经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成为我市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 条例以“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为立法原则,进行体例结构和具体内容设计,共六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在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条例的第二章,重点对库区内一些常见违法行为,按照保护区划的不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规定二级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使用农药,滥用化肥”等12项禁止行为,一级保护区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皿”“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等8项禁止行为。同时,对居民搬迁安置、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事项作出规定,着力解决污水收集管网“建而不用”、农村生活污水直排、耕地园地破坏性开发等现实问题。条例的第三章,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公益林建设、生态库滨带建设等事项,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速生桉问题作出回应,禁止新种植速生桉,并要求对现有的速生桉进行林分改造。条例的第四章,明确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保护目标。同时,对库长制和河长制、水环境监测、合理水位保持等事项作出规定。条例的第五章,针对部分禁止行为和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情况设定相应罚则。条例的第六章,解释县(区)范围,并规定施行时间。 记者也在会上了解到,下一步,我市还将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出台配套制度,抓好条例贯彻实施,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推进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新突破,让人民群众真正用上高质量的放心水,实现建设美丽莆田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