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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审结一起生态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核心导读:日前,涵江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涵江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案。该案由涵江法院院长何文珍任审判长,涵江检察院检察长吴建伟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还邀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伟平一行4人,与涵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旁听庭审。
  2017年9月初, 被告人林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多次到涵江区大洋乡莲峰村天堂院圳顶(属莆田老鹰尖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林地13.2亩,砍伐青岗栎、木荷、马尾松、杉木等树种206株予以出售,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2918.6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2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悉,11月21日上午,涵江法院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会议就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有效地推进庭审过程更加精简高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在法庭审理结束后休庭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就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林某将于近日缴纳因砍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2918.6元、生态修复费用4406.3元、鉴定费用6000元,共计33324.9元。因被告人林某家庭经济困难,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林某于三年内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付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82369.37元。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涵江首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市首例法检“两长”联合参与且当庭宣判生态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本次案件的开庭审理,能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不法行为,普及生态法律知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警示效应。

       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苏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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