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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当初给男友创业的钱能要回来吗?
秀屿审理一起“因情生债”案 法院:认定借款需双方合意
【发布日期:2019-01-17】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许芳 何小明】
  核心导读:恋爱时,情人间产生经济关系是常有的事。然而分手了,当初拿钱给男友创业的钱能要回来吗?恋爱时你侬我侬,为了俘获“芳心”,男女朋友间往往不惜重金为对方“买单”,大额支出连欠条都没有一张。如果感情能够开花结果如此甚好,可万一分手了,花出去的重金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情生债”的案件。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为恋爱期间的4.7万元转帐对簿公堂,最终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请……



 坠入爱河,因钱生厌


  2017年9月底,在广东佛山工作的张女士与林先生相识,双方一见如故,后通过微信聊天,双方感情加深进一步,两人很快便坠入了爱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张女士1981年1月出生,比林先生大近11岁,但年龄的差距并没有影响两人感情升温,两人像普通恋人一样经常约会,不久后便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度过了一段浪漫甜蜜的时光。
  然而好景不长,据张女士在法庭上陈述,两人在一起后不久,林先生便以开车行需要购买二手车为由多次向其借钱,2017年10月13日至19日,自己先后拿出47000元供林先生使用。
  随着林先生不断向张女士借钱,两人的关系开始动摇,林先生拿不到钱后,经常发脾气,两人时有发生争执,隔阂越来越深,张女士渐觉是林先生故意制造矛盾。



讨钱不还,讨至法庭


  到后来,张女士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就多次打电话、发微信要求林先生还钱,但林先生不仅无视他的要求,还对他避而不见,后来林先生干脆将张女士电话和微信拉入黑名单。
  由于无法联系到林先生,张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林先生诉至秀屿法院。法院经审理发现,张女士诉称的47000万元,只有10000元和3000元是通过微信转帐到林先生的帐户,而其一笔16000元的款项是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剩下的是18000元是转帐给案外人,且均未提供借条等关键证据,也未申请证人出庭做证,开庭时,被告林先生未到庭参加庭审。



 没有借条,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主张案涉款项均系借款,且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录音资料等作为证据,但部分系其自己取款,部分转账系其转给案外人,其与林先生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资料中涉及买车、车辆过户等事宜,均没有明确体现正常借贷关系所应包括的具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等借款的基本要素。
  法院以张女士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恋人间的正常消费,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一旦实际交付,基本就不能撤回了。”据审理案件的李法官介绍,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所谓借贷合意,通俗地讲就是看双方是否有类似借条的约定;款项支付则要看能否拿出转账记录。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她之前通过微信转帐给被告130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她不能以借款为由要回这笔钱。
  “但是,有借条的恋爱花费,凭借银行转账记录,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一方有困难,另一方慷慨解囊、给予经济资助,这种现象在情侣中比较常见。”李法官提醒说,此时如果要求对方写一个借条或对方主动写了借条,分手时就可以拿着借条让对方还钱;如果没写借条,但对方只要承认这一事实,也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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