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对被告人张前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开庭审理,公诉席上是钟楼区检察院检察长高旭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席上是该院副检察长钱亚强。被告人张前林是昂公鱼养殖专业户。昂公鱼又名“昂刺鱼”,学名黄颡鱼,肉质鲜美又少刺,“昂公炖豆腐”“雪菜烧昂公”是百姓人家老少皆宜的特色菜。
2018年12月29日,钟楼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前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昂公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支付赔偿金1.4万元(已履行);在江苏省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判决已生效。
鱼体检出孔雀石绿
2018年5月3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钟楼区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区经营摊位进行检查,在王泽水产批发部内对其准备销售的240公斤昂公鱼抽样检测。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认定:不同鱼体样本均检测出含有国家禁用药物孔雀石绿,含量从每公斤8.5微克到14.4微克不等,远超过国标《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规定的每公斤不能超过0.5微克的标准。
2002年5月,国家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就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然而,多年来,在水产养殖业,被明令封杀的孔雀石绿并未绝迹,仅2015年全国范围内违法使用孔雀石绿就被屡次曝光,被检测出含有超标孔雀石绿的鱼类除昂公鱼外,还有黑鱼、鲈鱼、鲇鱼、鳜鱼、鲤鱼、鸦片鱼、草鱼7种餐桌上常见的鱼类。
经常州警方调查,王泽水产批发部的240公斤有毒昂公鱼,来自浙江省湖州市养殖户张前林的养殖场。关乎民生安危,警方迅速立案侦查,赶往湖州市,在鱼塘边将犯罪嫌疑人张前林当场抓获归案。2018年5月5日,张前林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嫌疑人“以为查不出来”
犯罪嫌疑人张前林交代,他从2008年开始承包鱼塘养鱼,一共承包了40亩地共5个鱼塘,养昂公、白鱼、泥鳅三种鱼。他说昂公鱼苗逐渐长大,鱼塘的水会变浑浊,浑浊了就需要翻塘,即先抽掉部分塘水,再拉网捕鱼,把捕的鱼翻到另一个水清的鱼塘里。捞鱼的时候昂公鱼的刺会相互刺破鱼皮,鱼会因此感染发炎死掉。听同行说放孔雀石绿粉末不会烂皮,保证鱼儿鲜活卖相好,他便在小镇上一个专门卖鱼药的店里买了一斤孔雀石绿粉末,20块钱,一包半斤,买了两包。
2016年6月,张前林买了大批昂公鱼苗,放养在一个7亩大的鱼塘里,两个月后昂公鱼苗长大了,水就浑浊了,按规矩开始翻塘,把塘里的昂公鱼分别翻到其他鱼塘里,这时他撒了孔雀石绿粉末。2018年五一假期前,常州来的鱼贩子开车来到张前林鱼塘,买了小昂公鱼240公斤,6元一公斤,他得了1400元。
2008年,张前林开始养鱼的时候,当地乡政府管理渔业的工作人员就去宣传过,当时他就知道禁止使用孔雀石绿。当地政府对养殖户还进行培训,张前林是2016年参加培训的,培训课上讲过孔雀石绿在养鱼过程中不能使用,是有毒的东西,会残留在鱼的体内和鱼塘里面,而且不会消失。张前林说:“我是抱着侥幸心理用了孔雀石绿,感觉用得不多,以为查不出来。”
张前林所在地区渔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小陆证实:“十年前,我们就开展了禁止养殖户使用孔雀石绿的广泛宣传,每年都针对养殖户发放国家禁用鱼药清单宣传资料,对鱼塘水面进行定期抽检,张前林也参加了相关内容的培训班。”
警方对张前林的鱼舍进行了搜查,扣押了一包未拆封的孔雀石绿,还有张前林参加水产养殖培训班的通讯录及《水产养殖培训》考试答案,这些书证能充分证实张前林是明知故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前林承包的40亩地共5个鱼塘全部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养殖昂公鱼的3个鱼塘内均含有超标的孔雀石绿,养殖白鱼、泥鳅的鱼塘未检测出超标的孔雀石绿。
2018年6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前林。
突破重重疑点
张前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长高旭明以员额检察官的身份承办此案。高旭明受理案件后经仔细阅卷,缜密讯问犯罪嫌疑人,梳理证据后发现案件存有不少疑点。
根据常州市凌家塘农贸批发市场台账记载,当天,水产批发部的王泽从多个水产养殖商处购买的昂公鱼共5000公斤,只有240公斤被检测出有孔雀石绿。尽管该数字与张前林当天出卖昂公鱼的数量吻合,但昂公鱼从鱼塘捕捞到最后被查处,要经过运输、进入市场、售卖等多道环节,如何证明这240公斤含毒昂公鱼就是来源于张前林的鱼塘?张前林的鱼是否与其他养殖户的鱼有混同的可能?司机在运输过程中、经营户在暂养待售过程中有无添加孔雀石绿的可能等。针对以上疑问,高旭明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立即多方收集证据,弥补证据缺口,证实了240公斤含毒昂公鱼全部来源于张前林的鱼塘。
高旭明正准备拟写起诉书时,收到了张前林辩护律师寄来的一份检测报告及一份国家农业部文件的复印件。检测报告是张前林养殖场所在的浙江省某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出的孔雀石绿含量为每公斤0.764微克和0.720微克,远低于常州市公安机关委托的检测机构的检出值。辩护律师提供的农业部〔2018〕7号文件显示,孔雀石绿最新超标值提高到了每公斤1.0微克,按照这个标准及律师提供的检测报告,本案昂公鱼中的孔雀石绿含量并未超标。
为何不同机构的检出值如此悬殊?同样是农业部文件,为何检测标准不统一?高旭明依据此前讯问认为,张前林在养殖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的方式是浇淋,因而孔雀石绿在不同鱼体样本分布并不均匀,检测出含量存在差异,是符合情理的,这一推断也得到了专家的认可。那律师提供的农业部〔2018〕7号文件与本案定罪对照的国标《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检测标准之间的差异又如何解释?
高旭明立即前往该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向专家请教,得知农业部〔201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只适用于行政执法,不具有刑法上的效力,刑法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照的是国标《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的检测标准。但这个答案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果检出的孔雀石绿含量介于每公斤0.5微克至1.0微克之间,是否会存在“刑事上违法但行政上不违法”的悖论?高旭明随即联系了国家农业部。
农业部工作人员给予了解释:“出台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为了对重点养殖区域、重点水产品的违法添加行为进行打击,把标准抬高到每公斤1.0微克,主要基于行政效率等多方面的考虑。孔雀石绿是印染行业使用的化工产品,环境中可能已经存在,如标准定得过低,需要花大力气去核查是人为添加还是环境本体造成,无疑会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弱化打击效果;而将标准定在每公斤1.0微克,则有利于集中精力对人为添加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但作为刑事办案来讲,只要在案证据能证实孔雀石绿系人为添加,且超过了国标每公斤0.5微克,就应当认定构成犯罪,能更加有效预防打击此类犯罪。”排除了所有疑问,高旭明开始草拟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中高旭明向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多方求证,证实了孔雀石绿是一种化学染料,为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也是杀菌剂,具有高毒性、高残留和潜在的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等副作用,长期大量食用含有孔雀石绿的水产品会对人体产生严重健康危害。
案件讨论中,该院副检察长钱亚强认为:张前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危险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障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建议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张前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由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均无异议。
案后释法:
案件起诉前,我发现一个适用法律争议点:本案被告人能否认定投案自首。我组织员额检察官一起探讨,大家持两种不同观点。经反复对照被告人的数次讯问笔录,我发现其在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只提及2012年曾使用过孔雀石绿,但现已无法查证,而对现已查证的2016年投撒孔雀石绿的事实只字未提,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定程度上被其误导,以为是2012年使用后造成了环境污染,导致2018年在鱼体内检测出孔雀石绿。之后进入讯问环节,被告人才交代了2016年投撒孔雀石绿的犯罪事实。法律认定投案自首的首要条件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起诉书中没有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办理此案时,我详细了解了昂公鱼的生长繁殖周期,学习了一些养殖技术,把握了专业知识后再去审查案件。记得那天开庭结束走出法庭,本应如释重负,我却感到肩头仍有千斤担,食品安全是“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为百姓守护好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检察官,办案要像工匠一样精益,专注、认真、严谨地审视每一个证据,缜密地思考所有与案情相关的细节,拥有质疑的勇气和底气,用工匠精神维护公平正义。如此,才能无愧于我们胸前的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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