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平安莆田
坑!明知朋友已饮酒仍借车
事发涵江,驾驶人被查酒驾后,借车人也被认定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19-03-14】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朱莉莉】
  核心导读:朋友之间聚餐喝酒是件很平常的事,但酒后驾车就违法了。明知朋友喝了酒找您借车,您借吗?还是劝解?涵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除了醉驾当事人,借车人也被认定为共犯。



 酒后驾车载借车人参加啤酒节


  刘某(53岁,涵江人)与王某(53岁,涵江人)是好朋友,两人经常聚在一起吃饭、聊天、喝酒。2018年7月14日晚,刘某应邀到王某家中(涵江江园路)与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几人推杯换盏,王某喝了三瓶易拉罐啤酒,约21时许,王某提议一起去涵江公园参加“雪津啤酒节”,去啤酒节现场边喝边看节目,刘某欣然同意,刘某已喝了一瓶葡萄酒,头有些晕,无法骑车;王某听后,立即主动表示自己喝得不多,还挺清醒,可以骑车载其过去,刘某听后便豪气地提供自己的一部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BHL1**),后王某驾驶该机动车搭载着刘某往涵江公园方向行驶,途经原涵江区国家税务局门口附近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王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10.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借车人被追诉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公安机关民警经过对王某的询问后,立即电话告诉刘某,其在明知王某已经喝酒后,还把摩托车借给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可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刘某接电话后立即于2018年8月3日主动投案。
  这是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
  此案由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刘某各向法院预缴罚金3000元候判。经公开庭审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明知王某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王某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刘某经事前商议,共同参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王某、刘某应正确对待法院判决,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出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王某、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法官提醒借车予人须谨慎


  提醒广大车友们,在借车前应当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谨慎的审查,交车前应当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数,并作必要的安全提示告知;车辆如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定不要随意外借,明知实际使用人存在酒后驾车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一定不能借车,您借车行为不是义气,不是兄弟情,是害人害已。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