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郑志鑫)记者昨日从荔城区检察院获悉,日前,由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翁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荔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王诺担任审判长,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育生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涉及莆田市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涉恶刑事案件。 据悉,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游某(已判决)雇佣翁某等人从事无担保小额贷款业务,以“借一押一”方式签订“阴阳合同”放款给多名被害人,收取高额利息、逾期费、违约金。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翁某等人受游某指使,采取到被害人家门口泼粪、喷漆、粘贴告示、堵塞钥匙孔、言语威胁等软暴力讨债方式,威胁、胁迫被害人还款。该行为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以游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共实施“套路贷”犯罪8起,其中翁某参与3起,涉案金额共计38078元。 据荔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翁某在该犯罪集团中主要负责催讨债务,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条件。4月1日,在庭前会议上,听取了翁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后,鉴于翁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办案检察官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从宽处理的精准量刑建议。 当日,荔城区法院庭审认为,被告人翁某明知游某实施“套路贷”,仍受其指使胁迫逼债,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敲诈勒索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犯共同退出违法所得38078元,返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