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李金春 郑昇莹 郑志斌)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可不负法律责任而逍遥法外?仙游司法部门对此说“不”。为了精神病人不是“法外之人”, 精神病症也绝不是“犯罪执照”,司法部门专门为这类“精神病患”设置了特别程序——强制医疗。近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么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家住仙游的郑国勇(化名)曾患有精神病史,2018年6月,人手持一把菜刀从自己家中出发,徒步走进一个网吧,对网吧收银台实施抢劫,共抢劫人民币500元,随后逃离现场。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发生后,经司法鉴定所对郑国勇精神病鉴定,郑国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郑国勇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给予强制医疗。依法向县法院提出对甲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决定对郑国勇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检察官说法: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后都无需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较为常见的就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并非一种刑事处罚措施,而是一种社会防卫措施,是对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患采取的特殊强制治疗措施。最后,温馨提醒大家,如遇有威胁性的精神病人,在没有把握将其制服的情况下,一定要用报警等方式保证自身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