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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滋事者 屋主被认定正当防卫
河北邢台检方认定,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决定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9-06-1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肤色黝黑,圆脸,鼻尖留下的一字型伤疤仍清晰可见。一年前的那个夜晚,董民刚回忆起来仍觉是场噩梦。村里人也都不敢相信,性格憨厚、内向的董民刚会杀人。
  2018年5月20日夜,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某酒后翻墙进入村民董民刚家中滋事,被董民刚刺扎致死。
  该案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今年2月对董民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天要整死你”
  不速之客翻墙滋事

       被剪刀刺扎致死

       这本该是个平静的夜晚。2018年5月20日晚10点,与往常一样,干完一天农活后,董民刚在堂屋看电视,妻子李某某已回卧室睡下,九岁的小儿子也在堂屋沙发上睡着了。
  此时,不速之客刁某某翻墙进入董民刚家,给董民刚当头一拳,并说“你想死呀”,直接闯入堂屋,朝卧室而去。
  董民刚知道,刁某某是县城郊区另一村的村民,与其妻子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眼见刁某某闯入,脚踹卧室房门。这时,不堪其扰的妻子打开房门,被刁一把抓住撕坏了上衣。随后,前来阻拦的董民刚的上衣也被刁某某扯坏。
  这已不是刁某某第一次登门骚扰。
  刁某某曾多次“堂而皇之”地来到董民刚家,大门上锁时就翻墙进入。有时还在董民刚家过夜。
  这次,即便在李某某的央求下,刁某某还是不走,李某某转身独自离开,意欲引刁某某离开,但刁某某不仅不走,还要求董民刚出去寻找李某某。董民刚不从,刁某某转而对董民刚拳打脚踢。
  “今天要整死你!”刁某某恶狠狠地说,掏出汽车钥匙,用尖锐的一头刺向董民刚的脸,钥匙刺破了鼻尖、脸颊、耳朵,鲜血淌了满脸。
  一番争执中,在堂屋沙发上睡觉的儿子被惊醒,惊吓得哭着跑了出去。刁某某继续殴打并让董民刚跪下,逼迫其写离婚协议书。而董民刚一再求饶,也未能消解刁某某的怒焰,用尖锐的车钥匙戳向他的脸。
  此时,被逼到绝境的董民刚瞥到茶几上有一把明晃晃的金属物,没多想,他下意识抓过金属物刺向刁某某。
  那是把白天干活用的剪刀,扭打间,刁某某仍不断喊着“我要整死你”,董民刚则不断刺扎 ,直到刁某某不再打骂才停手。为防备刁某某继续殴打,董民刚拿着剪刀走到屋外,将剪刀放在院内的一个方桌上。
  此时,董民刚让闻讯赶来的邻居田某某和刚进家门的妻子李某某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但救护人员到场检查发现,刁某某已无生命体征,董民刚被随后到达的公安人员带走。
  970多名村民签名致信检察长:刺伤致死属正当防卫

       一直以来在村民眼中性格憨厚、内向的董民刚,竟杀了人。这个消息很快在村里传开。董民刚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18年8月4日,案件经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邢台市检察院审查期间,董民刚母亲给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写信,言辞恳切地陈述儿子刺伤致死刁某某属万般无奈忍无可忍,希望“办案人员明察秋毫、伸张正义”,信中,还附上了970多名村民的签名和指印。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补充董民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案发当晚董民刚的手机两次拨打110的情况、刁某某与李某某的手机通话情况等等相关证据 。
  “从凶器上来看,死者刁某某使用的车钥匙确实可能造成伤害,但并不足以剥夺生命。”巨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张万广告诉南都记者,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根据董民刚供述、现场勘验报告、尸检鉴定报告等综合考虑,公安机关认为董民刚的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车钥匙由于刁某某的大力、反复捅刺,前端已经变形 。
  董民刚案主办检察官、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温可红解释,刁某的创口有多处,但除两处致命伤外均较浅,方向不一,这表明董民刚制服刁某某经历了一个时间过程,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其为泄愤所刺扎。不法侵害在继续,防卫行为也很难停止。
  董民刚回忆称,当时他并不知道刁某某在使用什么工具造成他满脸是血,捅刺过程中刁某某还多次声称“今晚就是要整死你”。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邢台市公安局再次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该案存在部分事实不清之处、证据不足,果断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此次补充侦查的重点,落在了案发前以及对当事人的社会调查上。
  从调查结果来看,检察机关认为董民刚在案发当晚心态“非常恐惧”,害怕刁某某报复,前期完全不敢反抗。
  检察院:“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董民刚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于今年2月18日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某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于5月31日向刁某某父亲进行了宣告。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邢台市检察院看来,董民刚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刁某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对此解释,刁某某深夜翻墙进入董民刚家中,脚 踹卧室门,并将李某某和董民刚的衣服撕坏。继而又对董民刚长时间进行侮辱、恐吓、殴打 ,使用车钥匙戳扎董民刚,并多次声称“今晚就是要整死你”,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和 住宅安全受到了暴力威胁和侵害,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
  从防卫目的来看,董民刚持剪刀捅扎被害人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刁某某在案发当晚多次有语言威胁,并且持车钥匙戳扎董民刚,致董民刚满脸是血,董民刚当时对刁某某用什么工具对他实施暴力并不知晓,这些行为使得董民刚内心确信其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董才拿起身边的剪刀刺扎刁某某自卫。
  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邢伟解释,董民刚在逃出家门未果被刁某某拽回又继续挨打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茶几上白天干活用的剪刀,与刁某某进行对打,意图制止刁某某对自己的侵害。
  但是刁某某非但没有停止侵害,反而继续对董民刚打骂,董民刚仍然面临遭受刁某某戳打的现实危险,不法侵害在持续,防卫行为对应进行。直到刁某某丧失侵害能力,董民刚也即刻停止防卫行为。因此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董民刚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邢伟称,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的境遇来看,刁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董民刚心理高度恐惧、紧张,在案发当时的环境下,一般人都可能会作出董民刚的反应。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
  谈及对未来生活的期望,经历“劫难”后的董民刚坦言,“想多挣点钱,给家里更好的生活” 。
  分析:
  指导性案例破解正当防卫适用少、标准不一

       从检近30年的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志军告诉南都记者,此前正当防卫的适用偏少 ,尤其是在命案中,从“杀人”到“正当防卫”跨度太大,社会公众普遍不能接受。
  针对这一现状,去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昆山反杀案”也入选其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也曾公开谈到,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入选指导性案例的“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从“昆山反杀案”来看,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要比以前更大胆,但具体个案仍要依照具体情况做判断。
  阮齐林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述四个指导案例,都是强调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适用问题 。至于个案是不是具备防卫的前提,以及有没有过当,不能一概而论。就现在的趋势来看, 正当防卫掌握的标准,要比以前对防卫人有利一点,法律的适用比以前更大胆。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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