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要闻
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  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发布日期:2019-06-27】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陈秀钗)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我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
  据悉,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第二类: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指特别扶助对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更新后持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据介绍,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资助参保缴费: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特殊门诊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以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病种为准)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100%,第二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原则上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我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终末期肾病由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20%,医疗救助不受封顶线限制。
  住院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分娩孕妇按100%,第二类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原则上最高救助限额为25000元。
  一次性定额救助: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第三类救助对象开展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家庭承担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在次年2月底前集中受理一次性定额救助,原则上在第二季度前给予救助,个人自付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一年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个人自付50000元以上的,一年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民政部门认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后,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底(以发票时间为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实行医疗费用自付总额对应档次的救助方式,即自付费用在2-5万元(含5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20-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5%给予救助;自付费用超过30万元的在享受20-30万元相对应的档次救助后,超过部分再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我市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