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 章一清)近日,由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孟某某等16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般成员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等6名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范某某等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 经查,自2018年6月起,被告人孟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等人,经常聚集在酒吧等地,并在莆田市区内实施了抢劫4起,寻衅滋事3起,严重侵犯群众权益,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人数较多、成员较为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被告人孟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