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陈国孟)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与县税务局建立了民间借贷涉税协作机制,并发布协助征收民间借贷案件税费告知书。此举意味着,今后在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标的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放贷人必须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利息税了。这将有助于仙游县税收管控和征收工作,切实提升仙游县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对仙游县税收工作将产生深远和持续性的影响。同时对于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纠纷涌入诉讼执行程序、遏制各种隐形高利借贷、防止民间借贷纠纷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获评“中国古典工艺家具之都”的仙游县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数量大,总人口达百余万人。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该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猛增,甚至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被称为“职业放贷人”。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易暗箱操作,高利贷、套路贷居多,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也纷繁复杂,滋生了很多社会矛盾,特别是职业放贷常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也极易滋生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大量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有效打击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的违规和非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该县人民法院会同县税务局近日决定在案件办理中依法协助征收利息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监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个人所得税征收。 据悉,此次县法院协助征收税费范围是: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产生利息的放贷人。其利息收入应缴的税费涉及以下税种:(一)增值税(征收率为利息收入额的3%,次收入500元以下可免征);(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为利息收入额的20%);(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为增值税税额的5%,月营业额10万元以下免征);(四)教育费附加(征收税率为增值税税额的3%);(五)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税率为增值税税额的2%,月营业额10万元以下免征)。 据了解,办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该县人民法院业务部门将当事人的名单和利息收入提供给税务机构,依据税务机构计算应缴纳税费金额,开具缴纳利息税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前往税务机构缴纳利息税费。如当事人拒不配合缴纳利息税费的,县人民法院可从当事人的执行款中代扣税费用于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