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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预收学费三种情况缴费后不上学可退费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李金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仙游县规定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对收费、住宿费、水电费和缴费后入读时间不同清退学费进行了规定。
  在学费和住缩费收取方面,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同时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发改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对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收费项目,应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减免学生的学杂费,学杂费高于政府补助部分可向所招收的学生收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一至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合理确定的学费高于政府补助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制度保障和经费支持。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总额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除学费、住宿费和规定的考试类收费以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对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对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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