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 黄燕儿)近日,由秀屿区院提起公诉的原秀屿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林智毅、中队长林鹤和执法员朱剑山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朱剑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智毅犯受贿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经查,被告人林鹤、林智毅、朱剑山作为秀屿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利用交通执法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分别为148370元、107700元和12638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智毅和朱剑山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