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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不得乱收费
仙游县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9-09-1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李金春)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仙游县近日出台《关于仙游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的公告》,对全县59所幼儿园名单及保教费收费标准予以公告,规定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据悉,此次收费标准根据莆田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莆田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莆教[2018]56号)文件精神,经幼儿园自愿申报、县教育局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而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仙游县鲤城十字社区幼儿园、赖店镇南方中学附属幼儿园、榜头华侨育英幼儿园、度尾镇晨光幼儿园等全县五家县级示范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每学期每生收3240元,其他54家普通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每学期每生收2250元。
  据悉,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也就是咱们平常所说的“托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没有寄宿的没有该费用)、代收费(仅指代收的入园体验费,其他的一律不允许代收)、服务性收费(仅指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伙食费专款专用,不得营利)。其中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生活物品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幼儿安全接送卡工本费。
  据介绍,幼儿园保教费(托费)是包括书费、床单、被罩费、玩具及耗材费、资产折旧费等相关费用。各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对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规定计收。其中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民办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幼儿退园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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