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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赖账玩花样 拒执入罪难逃刑罚
【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老赖’不入刑,一切都是零,”这是债权人经常说的一句话。“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俗称,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然,法院明确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有钱拒不还债的“老赖”仍然存在,他们变着花样赖账,导致胜诉当事人无法兑现司法判决确认的合法权益。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解决执行难是破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针对“老赖”这一痼疾,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省高院,除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还推动立法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老赖”亮剑。《法制日报》记者选取了3起涉及拒执罪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严惩拒执犯罪这剂“猛药”,激活解决执行难的“一池春水”,形成“‘老赖’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共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明星企业欠钱不还 隐藏财产老板获刑

       潘某立系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诚利集团)股东,持有该公司80%股权,长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05年4月27日,海南高院对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药公司)与诚利集团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判决,判令诚利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药公司38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诚利集团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海药公司于2005年5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诚利集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诚利集团始终未履行,且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冻结诚利集团13个注册商标、下属公司90%股权,查封其名下7辆汽车,但诚利集团拒绝鉴定机构到该公司查阅和调取鉴定资料,并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造成鉴定无法进行,执行未果。
  为了逃避法院执行,诚利集团转让持有股权,委托某公司收取相关股权转让款,财产情况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款去向不明。之后,诚利集团又以远低于评估价格将其名下的土地转让,土地转让款未进诚利集团账户。
  作为被执行人诚利集团老板,潘某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断操纵公司隐藏、转移资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长达12年时间无法执行。为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后,海口美兰区检察院依法向美兰区法院移送起诉。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对潘某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诚利公司曾是海南省的明星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潘某立滥用公司法定人格,抗拒执行。该案属于单位犯罪,潘某立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达成和解拒不履行 出尔反尔自食恶果

       2012年12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曾某超与海口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曾某超支付海口某酒店租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曾某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海口某酒店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美兰区法院依法向曾某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曾某超和海口某酒店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13年11月1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告人曾某超无视申请执行人的信任,仍拒不执行和解协议。于是,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将曾某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超委托其辩护人与申请执行人海口某酒店达成执行和解,且按和解协议赔偿了所欠的全部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
  由于被告人曾某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美兰法院将曾某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曾某超虽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案发后已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曾某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被执行人曾某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存在过错;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又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具有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情形,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尽管曾某超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但因其屡次失信于人,最终仍难逃自食刑罚苦果的结局。
  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亲人代偿难逃刑罚

       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郑某对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货款1258336元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郑某未履行支付义务。2013年8月6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因郑某财产在昌江,委托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执行。2013年8月23日,昌江县法院立案执行,并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郑某仍未履行。
  2013年10月10日,昌江县法院组织粤海公司与郑某协商,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但郑某在履行6万元后,未履行所欠余款。2014年5月4日,在昌江县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再次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当日付清10万元,所欠余款分批分期支付,郑某提供其一辆越野车及虾塘作为担保。然而,郑某所欠余款692824.3元至案发前仍未履行。
  在执行还款期间,郑某让罗某把支付给其的虾塘租金和押金共计13万元,汇入其妻子邹某的银行账户;郑某将其位于昌江县昌化镇昌盛东路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至其母亲陶某名下;郑某将向昌江法院提供担保的越野车过户转让给陈某;郑某收取陈某某归还的钱款未报告和用于还款;在接到昌江县法院的财产报告令后,郑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昌江县法院多次电话联系郑某,被拒绝接听,致使判决难以执行。
  法院认为,郑某已经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2017年3月21日,郑某在海口铁路棋子湾站被抓获。2017年4月6日,郑某母亲陶某代郑某向粤海公司支付60万元,粤海公司免除余下货款及利息,对郑某表示谅解。为此,昌江县法院判处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中,郑某以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案发后,其家人代为偿还了所欠债务,但是,郑某仍要为自己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接受法律的惩罚。该案的案发过程与审判结果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告诫社会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要做尊崇法治、恪守诚信的合格公民。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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