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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引纷争,法官助调解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林炜 戴毅 方芳)不论对个人还是企业而言,合同既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根源。近日,仙游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借条书写不规范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间,吴某云向朋友王某杰赊购金丝楠木泡茶桌二套(7件套),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进行结算,由吴某云出具借条一份交王某杰收执,确认吴某云共拖欠王某杰货款52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同时约定如吴某云返还金丝楠木泡茶桌两套,则上述借条作废。借条内容上半部分为“今向王某杰借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月利率按2%计算。”下半部分为“两套楠木泡茶桌返回,此条作废,以上款项系泡茶桌款。”吴某云在借条下方签名并落款时间。之后,经王某杰多次催讨,吴某云拒不返还家具也未偿付货款。今年10月,王某杰将吴某云诉至仙游法院。
  审理过程中,王某杰为尽早拿到货款,在提交证据时有意要隐瞒借条下半部分的返还家具即可将借条作废的约定,出现原件和复印件不符的情况。吴某云也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辩称其拉走两套家具是因王某杰原先拒绝偿还其欠款,但同意按借条中约定的将两套楠木家具返还给王某杰。实际上,吴某云已将从王某杰处拉走的两套家具中的一套用于出售,无法返还,另因市场变化,涉案家具已较大幅度贬值。由于当时借条未清楚写明家具的材质和大小、款式,吴某云欲将其他家具用于代替返还。双方各执己见,案件陷入僵局。
  为此,经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说理,告知其实陈述的义务及虚假陈述的弊端,同时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官亲自到现场查看家具等一系列法庭调查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云返还原先的一套家具,另一套家具以限期支付货款及补偿款的形式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意隐瞒真实信息,同时未能在交易的过程中拟定规范的合同,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双方在交易时一定要明确和细化各种权利义务的界限,制定规范的合同或借条,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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