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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可以正式做为“呈堂证供”啦
晚报友情提醒市民:微信涉及重要金钱往来记录不能随便删
【发布日期:2020-06-0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去年年底一位朋友向我借钱,我用微信给她转帐了2000多元。说好的3个月后还钱,但是直到现在分文未还,我催了好几次,对方还是赖着不还,最后还把我拉黑了……”昨天,市民小吴拨打晚报热线,询问微信转帐记录可否成为法律证据,“我准备起诉她,但不知道微信转帐记录这个证据法院会不会采纳?”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我市一律师事务所林律师。据其介绍,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细化了包括微信转帐等几种电子数据可以做为“呈堂证据”。
  那么,到底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据了解,这些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电子证据有以下5大类: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仅拿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那像市民小吴那样遭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下应该怎样保存、提交电子证据呢?
  据林律师介绍,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林律师解释说,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申请微信号时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晚报在此也友情提醒市民,若有重要的金钱往来,转帐时要明确注明转帐用途,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也应注意保留,千万不要随意删除。
  晚报记者  彭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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