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线
遭遇不缴纳社保费5种情形 劳动者可理直气壮维护权益
【发布日期:2020-07-13】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我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两年了,上周老板突然要我签订承诺书,让我自愿放弃社保金,然后公司将这部分社保金算做工资的一部分支付给我……”昨天,晚报热线接到市民周女士的以上反映。
  据周女士介绍,她在城区一家从事教育培训的公司上班,日常负责保洁工作。接到老板的通知,她有点懵,不知该怎么办。在记者的建议下,周女士向属地劳动部门投诉。
  记者在我市劳动部门了解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一些劳动者会遇到企业以各种理由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人社部也总结了五种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遇到下面这五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1、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晚报记者   彭丽芬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