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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速行驶撞死2行人 交警支队公布该事故调查情况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许秋洪 通讯员 林少甫) 9月6日,城厢区华亭镇发生一起货车撞人事故,致两人当场死亡。昨日,莆田市交警支队公布了该交通亡人事故的深度调查报告。
  据了解,9月6日10时34分,驾驶人朱某龙(准驾车型:C1)肇事时驾驶闽BKW890号小型货车行经324国道线108KM+810M(华亭镇郊尾村岭头临时公交站)路段处时,与行人方某发、潘某武发生碰撞,致方某发、潘某武二人当场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现场位于324国道线108KM+810M路段,双向六车道,道路均宽355CM,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标线齐全,中心护栏隔离,机非护栏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通行条件良好干燥。事发时段为白天,公路会车视距优良,无降雨量。闽BKW890小型货车,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福建省莆田市文献便民服务有限公司。
  警方经调查后认为,当事人朱某龙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违反禁止标线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周边交通动态、确保安全行驶,该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方某发无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潘某武无交通违法行为。据此,警方认定当事人朱某龙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违反禁止标线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周边交通动态、确保安全行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及二十二条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方某发和潘某武无责。
  事故发生后,莆田市交警支队启动涉及重点车辆亡人事故调查程序。经查,上述肇事车辆系莆田市文献便民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淡薄,车辆所属企业对于驾驶人日常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流于形式、疏于教育管理等问题。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举一反三,切实督促行业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莆田市交警支队于10月13日发布《关于对城厢区“9.6”亡人事故涉事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的函》,提请莆田市城厢区应急管理局对莆田市文献便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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