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欠钱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儿女就读高收费公立学校,最近以来,来自秀屿区沿海某镇村的陈女士心情一直不好,遂于日前致电晚报热线电话倾诉心中的不快,希望借助晚报一角,让有关知情人士帮她解除心中疙瘩。 据陈女士表述,几年前,她因故借钱给一位相熟的朋友做生意,原来按约定的利息和归还年限进行借款,刚开始一段时间这个朋友十分诚信,均可按时归还利息和本金。后来,她便大胆将更多的钱借给这个朋友,不想不久后,这个朋友便慢慢以各种理由拖延还钱,到最后,连利息也不付了,借口只有一个,做生意亏了。但从她的平时观察来判断,这个朋友的日常开销并无两样。于是生气之下,便将这个朋友告上法庭,虽然了赢了官司,将这个朋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但这个“老赖”仍然拖欠她很多应当归还的借款。 近段时间以来,她发现这个失信被执行人的两个子女均在莆田市区某公立学校上学,据平时了解的信息,该子女成绩并不好,上学校的理由应当是花高价进去的,为此她心理十分不平衡,认为自己的子女都不敢花高价钱进城里好的学校上学,凭什么一个失信被执行人还可以花高价让自己的子女上这么好的学校?为此,她希望晚报记者能够帮她咨询相关业内人士,是否可以举报失信被执行人花高价读公立学校的行为,阻止这一违规行为。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的林秋萍律师,林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提到,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林律师表示,针对陈女士提到的问题,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子女上高收费私立学校是被限制的情形之一,但需有证据证明,不能仅凭怀疑且不能限制其未成年子女就读公立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