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莆田这个城市,毛坯房交房后二次装修基本上还是以业主自行张罗着装修为主,在面对装修企业、材料供应商时,业主大都处于弱势地位,正常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自行装修难免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业主们装修时间又分散在不同的时间段,噪音、扬尘不断,也会给已入住业主的生活质量造成极坏的影响,容易产生邻里纠纷;装修工程专业性较强,装修业主自行装修管理较差,事故风险较高的隐患……很显然,自主装修虽然可以装修出个性化需求十足的房子,但装修质量的良莠程度不同,对周边居住环境的整体协调性上必然存在不足之处。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鼓励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规范商品住宅装修销售行为,维护商品住宅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莆田市新建商品住宅装修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实施。
《办法》中对“全装修商品住宅”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即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全装修根据装修的档次和标准不同分为简装修和精装修,办法统称为“装修商品住宅”。
《办法》适用于在莆田市行政区划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行为,对建筑装修企业具体实施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则继续适用《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住建部门负责对新建商品住宅装修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合同中是否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装修销售行为是否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市场监管、消防、信访、公安、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与新建商品住宅装修销售行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受理商品房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推行全装修,《办法》是如何保证全装修的实施规范有序,保障消费者得到应有的利益?我们一起来细看——
消费者
既要知情 更有保护
购房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住宅真实情况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提供有关商品住宅装修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拟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如统一进行装修的,应制定具体装修方案。装修方案应包括整个项目的装修内容、装修标准、装修设计图、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和规格型号、计价方式和单价、付款方式和期限、主要施工工法、验收方式和交付日期等有关装修事项,并附上《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合同(示范文本)》。装修方案必须在售楼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并提前告知欲购消费者。其中主要材料设备应标注其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并出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选同等档次品牌列举不超过三种,如遇所列品牌停产等原因无法采购的,其调整产品品质档次不低于原标准,并在装修前一个月对外公示;装修价款应以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计价,不动产登记套内面积确定后与购房者进行多还少补结算。
预售装修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许可前按照装修具体方案和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并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住宅质量、材料设备及装修标准、层高长宽尺寸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其中层高长宽尺寸误差应在3%以内。未在装修合同中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住宅硬装部分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家具、灯具等软装部分如非交付标准的,应采用醒目标识提示购房人。
有多种户型如果装修所用的材料设备一致的,可提供部分户型的装修样板房,并注明其他户型装修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等方面与该样板房一致。样板房允许购房者拍照录像留存。
装修合同
责任明确 配置明晰
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合同必须由开发销售该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承担装修合同主体责任,依法对装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具体履行管理职责,负责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装修合同中应明确具体负责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名称、核准登记、资质证书等情况。
因购房者办理装修贷款银行资金流向需要,装修合同中可增加装修施工企业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装修质量品质的第一责任人,装修施工企业对装修质量品质负连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委托第三方与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
装修合同应体现房屋各功能区配置的基本设备内容,并列出具体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厨房的抽油烟机、灶具、消毒柜,卫生间的全套卫生洁具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主合同,《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合同》为从合同,双方在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时应同时协商《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并同时签订。因特殊原因解除或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合同》随之解除或注销。
差异需求
私人定制 个性装修
《办法》还专门列出章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推行菜单式、定制式等装修方式,提供不同档次、不同风格的装修商品住宅,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协调统一,较好满足个性化需求。
同一房地产项目可对于不同户型提供2种以上不同价位、不同标准、不同风格的装修设计方案,其中装修单价2000元/平方米以下(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五级以内2500元/平方米以下)中等档次装修所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销售(预售)方案报备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0%,以适合普通家庭住房需求。同栋同单元各层次装修标准档次应一致。市住建部门可以根据今后市场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装修价位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不同装修标准应提供相应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菜单,并预备家电家装安装空间和管道,具体装修设计方案应在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中予以明确。
装修监管
有保修期 无擅改权
商品住宅装修竣工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办理交接手续,购房人经对房屋装修现状核查无误后签字确认;如发现存在明显装修缺陷,应将存在的问题一次性书面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重修整改到位后方可交付,不得强迫购房人交接。对明显缺陷有异议的提交县(区)住建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核实认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办理房屋交付期限内发现的明显缺陷重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管理费。
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装修保修责任,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5 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其他装修部位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 年。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保修期自商品住房经买卖双方确认交付之日起计算;因买方原因未按期办理交付手续的,以通知办理房屋交付最后期限的第二日起计算。
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购房者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改变房间功能用途,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督,一旦发现违规拆建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报告物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物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入小区调查核实查处。
消费维权
依法进行 权责分明
《办法》还就消费者“依法维护权益”条款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因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合同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或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购房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因履行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地产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购房者发现约定的装修品质与装修价款存在质价明显不符的欺诈行为,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核机构评估审核。对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能进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装修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基建程序、质量安全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建部门立案查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装修商品住宅进行抽查检验,采取具体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购房者通过信访方式反映诉求的,要依法遵守《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项目售楼部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装修等问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敲诈勒索的职业房闹人员和其他组织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施工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装修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的,购房者对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擅自违规拆建的,信访人违反规定信访的,其他策划组织房闹等行为的,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到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并向社会公示,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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