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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九种山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红霞)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解决山体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将发挥积极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祖杰、何金清,副市长陈惠黔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下一步贯彻的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建舜主持发布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市委有关精神,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将《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确定为2019年立法项目。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起草条例草案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经三次审议后于2020年12月22日表决通过。今年4月1日,该条例在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保护、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既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山体资源和环境,也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规划方面,条例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红线、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科学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并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将城镇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重点流域干流一重山、重要交通沿线两侧一重山、重要海岸线一侧一重山等九种情形范围内的山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条例还对山体周边的建设作出规定,要求建设项目与山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视线走廊,让群众“看得见山”。保护方面,条例着重从三方面加强管理:一是严格规范山体的开发建设。对于重点保护山体,条例侧重加强生态环境和自然风貌管理,除了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市政、景观游赏配套设施外,禁止其他的开发建设行为,其中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城镇规划区内山体的,应当采取建设隧道方式,保持山体原貌;同时,条例要求县(区)政府对重点保护山体范围内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矿山、坟墓等依法予以处置。对于一般保护山体,条例侧重加强生产建设秩序管理,该范围内可以根据山体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相关的开发建设,但是项目建设需要改变山体原貌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条例也作了特殊规定,按更严格的法律要求予以保护。
  下一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山长责任;加强条例宣传,共同保护山体,为“蓝天白云、山清水秀”的生态莆田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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