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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施工中受伤致残,各方要担几分责?
【发布日期:2022-07-1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核心导读:现实中,有许多劳动者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为雇主提供短期性、特定性的劳务,这些劳动者与雇主甚至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当这些务工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他们就该自认倒霉吗?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承包方、转包方等赔偿提供劳务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万余元。
  施工中受伤致残,引发纠纷
  在莆田平海湾,小王和小唐合伙向小林承包了风机基础工程中的模板安装项目。2020年6月,小王雇佣本案小胡和小王弟进场施工。
  同月21日,小胡和小王弟一同施工,期间,小胡因故导致右手被压伤。事发后,小胡被立即送往医院,诊断为右示指末节离断伤等,后雇主小王前往医院看望小胡,并垫付2000元医疗费。期间,小胡共花去医疗费用1.2万余元,经鉴定机构残鉴评定为十级伤残。小胡康复后,索赔未果,遂将小王、小唐、小林、小王弟诉至法院。
  索赔未果诉至法院,依法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人发现,案涉工程实际系B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发包给A公司,而A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小林,小林又将其中的模板安装项目转包给小王和小唐合伙完成,最终,小王又去雇佣了小胡和小王弟进场实际施工。
  据此,经办人即刻通知原告方到庭,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即按原告方所述,其可以先行提起工伤仲裁程序或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或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为由要求继续审理,在了解原告方意愿的情况下,本院充分遵照其意思自治、尊重其处分权,即按原告方的最终诉求,本院依法将案由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依法追加A公司为共同被告,重点审理小胡及其雇主、各发包方间的层层法律关系及各方过错责任问题。
  厘清各方利害关系,分别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小胡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小王作为雇主,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唐作为合伙人,应对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小林、A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均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胡虽是损害事故的受害人,但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可减轻雇主和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小王弟既不是雇主也不是发包方,与本案审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不予审查;B公司并无选任上的过错,故无须担责。综上,本院酌定小胡自担10%的责任;小王、小唐共同承担45%的责任,即判决共同赔偿6.18余万元;小林承担15%的责任,即判决赔偿2.1余万元;A公司承担30%责任,即判决赔偿4.2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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