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曾某利用为客户配送手机卡业务之便,以为客户“办理实名认证”“激活手机”为由,未经允许将客户的实名制手机号发送给上家。上家在收到手机号后迅速在微信、淘宝、抖音等常用APP平台上申请注册账号。在短信验证环节,被告人曾某假借“热心服务”,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验证码发回上家,完成核验后迅速删除验证短信。 经查,被告人利用上述方式向5个商家提供了800余个手机号码,违法所得共计5800余元。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互联网技术全面应用的今天,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本案中,公民个人信息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作为“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虽然无法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但是能与特定的自然人产生直接关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检察官再次提醒:在互联网时代要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不随意将自己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交由他人操作;在电子产品的使用过程中,要点击正规网站、谨慎填写个人信息;不随意使用未知的网络wifi、移动热点等;丢弃含有个人信息的纸质材料前需要做好信息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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