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正式印发施行。今后福建省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的 住宅小区,应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根据上述《实施细则》,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影印件;物业小区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物业小区客户服务电话、工程维修电话、应急值班电话、投诉监督电话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单位服务电话;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同时公示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公共停车位配建数量和具体分布图,小区停车管理制度等信息;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和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等。 根据规定,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分摊表,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当年度公共收益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强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