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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11-0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2015年2月,吴某向蒋某借款人民币20万,约定月利率1.5%。因吴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蒋某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返还蒋某本金及利息,该判决书于2018年6月送达,并于2018年7月生效。
  判决生效后,吴某仍未还款。经蒋某申请强制执行,荔城区法院于2018年11月立案执行。然而,为避免名下账户被法院冻结产生不便,吴某除了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外,还使用妻子宋某、女儿吴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日常交易活动。经统计,自2018年7月起,吴某在用的多个银行账户内存在大量资金流转,其中用于偿还信用卡、小额贷款的支出7万余元,用于偿还他人普通债权的支出共计16万余元。2018年9月,吴某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质押给某公司,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订货及生活开销。后因吴某未按时付给利息,该车被该公司以1万元的低价出卖给余某并转移登记。经鉴定,该车当时的市场价格为7.6万元。2020年3月11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外地被警方抓获。
  2021年3月,因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最终,吴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提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权威,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规避、阻碍、抵抗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 方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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