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林某某在求职过程中发现在就业市场上大多需要年龄小的劳动者。他便动了将自己实际年龄改小,方便找到一份“好”工作的心思。 于是,林某某在城厢区天九湾广场找到办理假证的小广告后,按照广告上的介绍,经过讨价还价后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办理假证人员(已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不久,林某通过“减龄”后,顺利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当年5月,林某某在莆田镇海某广场与他人发生纠纷,在辖区民警到场处警时,林某某早已“入戏”太深,向警察出示了上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 2022年7月,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向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林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一案。经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提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对林某某的刑事追诉程序宣告终结,但并不意味林某某无需为办假身份证行为付出代价,公安机关仍可根据有关法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无论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莫心存饶幸,以身“试”法,造成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 通讯员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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