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初,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黄石镇天马村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碎石加工生产项目,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该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磋商函,建议依照法律规定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理,并要求开发建设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完善环保手续,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月底,区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在3月对该公司跟踪检查,该公司已未再开展生产活动。4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一万余元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案件办结。下一步,该职能部门将持续加强巡查,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反弹。 检察官提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要求,从事水泥、石灰和石膏制品等项目,需向相关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如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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