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通知,决定8月10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政策。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市外、市级(三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从40%、60%、75%调整为45%、65%、80%。 调整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内市级(三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从800元、500元调整为400元、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线每次递减100元,直至为零。 调整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调整为按80%进行报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封顶线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调整按病种和DRG收付费报销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按病种收付费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DRG)治疗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40%。 调整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对设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诊疗项目,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与职工医保一致。 据介绍,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在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90%,已属于较高水平。此次调整从参保人员的就医流向分析,提高市内二级、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而市内医疗机构的报销起付标准降低,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从原800元下调为400元,降幅达50%。同时,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化解“因病致贫”风险。 此次调整对市外报销比例也进行适度提升,兼顾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合理转诊至市外医院的就医需求,同时市内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保持在20%的适度差距,在报销起付线上进一步拉开市内外差距,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市内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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