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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危害大 心存侥幸“驶”不得
【发布日期:2023-10-30】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黄建廷 谢婷】

   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不仅扰乱道路秩序,还严重影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引发严重后果。

   近期,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最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支付原告王某11.59万元代垫赔偿款。

       2019年,王某经营一洗车店,林某受雇从事洗车工作。2019年3月,林某无证私自驾驶客人的汽车,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车撞到护栏后,又相继撞到停在路边的七辆汽车,造成公私财物不同程度的损坏。同日,秀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该客人、保险公司分别以服务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等为由将王某、林某告上法院,经调解,王某支付赔偿款约19万元,另被强制执行扣划款约1万元。林某则分文拒偿。

   现王某将林某诉至秀屿区人民法院,诉请林某偿还其所垫付的赔偿款20余万元。在庭上,王某愤懑表示:“当时好心给林某提供工作,其却未经授权,无证私自驾驶客人的汽车,造成连环事故,我也是小本生意,现在因为这个事情店都关了。根据《民法典》规定,林某故意造成他人损害,我作为雇主享有相应的追偿权!”

   双方针锋相对,林某辨称:“我只是想体验一下开豪车的感觉,但事故是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财产损失方面雇主对雇员享有追偿权,故王某向我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确认事实,事故发生是由于林某明知自己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出于个人猎奇心理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所致,最终造成多人财产损失,虽所幸无人员伤亡,但林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职务行为范畴,存在较大过错。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向林某主张追偿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故应先行考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民法典》立法目的,从行业性质、事故起因等事实与因素综合考虑,从公平原则以及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角度出发,最后依据关于《民法典》衔接适用情形的相关规定,认定该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认定王某对林某享有追偿权。

   关于王某可追偿的金额认定。虽然林某对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失,但是王某也存在选任不当、怠于培训、疏于管理等问题。在王某所提交的证据中,其所垫付的19.31万元赔偿款,真实有效。综合案情,法院酌定林某对王某垫付的19.31万元赔偿款承担60%的偿还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偿还王某代垫赔偿款11.59万元。

   该案件涉及《民法典》颁布前后相关法律法规,法官仔细研究了案情和相关的法律条文,能动司法,明察善断,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真正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也为规范行业的公共生产秩序提供了价值导向。下一步,秀屿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深入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加大民生领域司法保障力度,筑牢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让人民群众获得优质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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