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黄凡 林娜) 日前,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侦办的秀屿区笏石镇刘厝村福厦铁路征地拆迁款贪污一案己宣判。 被告人林某龙于2009年12月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涵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2月其又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2006年6月,被告人林某龙利用在福厦铁路征地丈量工作的便利条件,与同案犯郑某、刘某(均已判刑)采取虚增或虚报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28万余元,其从中分得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龙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撤销被告人林某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