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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名义收受贿赂获刑五年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赵劲松 杨福新)仙游县鲤南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林某某,采取借款等方式多次收受贿赂,在专案组查案期间还顶风作案。近日,仙游县法院对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林某某受贿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009年5月,仙游县鲤南开发区管委会系列重大受贿、贪污窝案、串案案发,检察机关追究了时任鲤南开发区管委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作为管委会副主任的林某某当时也曾被专案组叫去谈话,但因专案组尚未掌握林的犯罪事实,其逃过一劫。检察机关也曾在该管委会召开警示大会,动员有问题的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并做好廉政教育工作。但这一切发生在其身边活生生的案例却未能触动林某某的心灵,他竟然抱着侥幸心里,顶风作案,在专案组查案期间,还大肆收受三笔贿赂计7万元,之后又多次收受贿赂直至2010年9月案发。
    林某某收受贿赂有一个特点,其并没有明目张胆向有求他的人索贿,而是采取委婉的方法进行索贿,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借款的形式向有求于他的人借款,之后,林某某虽有履行还款能力却故意不归还,“被借款人”也心知肚明,从来没有催讨过借款。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初,林某某先后两次向陈某借款人民币计11万元。约一年后,林某某归还给陈某7万元;2005年下半年。在陈某的拆迁安置中,林某某违反规定给予关照,出于感谢,陈某打电话给林某某告诉他欠款4万元不用还了,林某某笑纳了,至案发时林某某也没有归还该4万元。2007年间,在林某荣、陈某欣的拆迁安置中,林某某违反规定给予关照;2008年初的一天,林某某以此为由向陈某欣借款5万元。后陈某欣与林某荣因买卖房屋发生纠纷而向林某某讨还借款,林某某便还给陈某欣2万元,而扣下3万元作为其对陈某欣关照的好处费。
    2009年间,刘某雄承包了鲤南西三路路灯工程,多次找到分管该项目的林某某要求及时下拨工程款,2010年2月的一天,林某某以手头拮据为由向刘某雄“借款”3万元,出于之后能继续及时拿到工程款的目的,刘某雄当天马上从家里拿出3万元“借”给林某某,并说该钱以后就不用还了。就这样,林某某以借款名义进行受贿,结果贪来的不义之财,也让他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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