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林湄娇)邻居本应以和为贵,然而被告陈某国父子与原告唐某夫妻因日常琐事互不相让,继而厮打,致双方受伤。8月15日,秀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国父子赔偿原告唐兴夫妻各项经济损失424.99元。 唐某夫妻与陈某国父子互为邻居。2011年7月,因天下雨,被告向原告提出房屋排水不应排到其院内,原告称排水应流向这里。随后被告将原告伸出墙外的石棉瓦用木棍擢掉,引起原告夫妻与被告父子吵打,致四人均受轻微伤。后原、被告双方均入院治疗,原告夫妻支出医疗费1498元、法医鉴定费200元;被告父子支出医疗费1835.23元。不久,秀屿公安分局分别对原、被告各处以罚款。之后,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国父子赔偿其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