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野猪路边售卖
【发布日期:2011-08-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 (陈国松) 8月13日上午,仙游242县道大济文殊岭路段有两个人在路边摆摊设点售卖野猪肉。 据了解,野猪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这两个永春人是用电捕捉到野猪,来到仙游售卖。由于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他们不敢上市场售卖,只能在公路边售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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