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不当得利引起的纠纷案件。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柴某人民币八万一千八百八十六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柴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经营服装店,陈某在莆田市从事服装加工业务,原、被告自2005年开始往来服装买卖业务,即被告陈某把服装批发给原告柴某,柴某通过服装店零售服装。期间,陈某陆续多次批发给原告柴某“德尔酷”品牌的便裤,而原告柴某也陆续归还被告货款,至2011年4月10日止,柴某结欠被告陈某货款人民币18114元。2011年4月11日,柴某至银行办理汇给被告货款手续时,因操作失误,汇给陈某人民币100000元,即多汇人民币81886元。事后,柴某向陈某索还多汇的款项时,陈某以柴某尚欠其货款人民币1001731元为由拒还,致讼争。 法院审理时,柴某提供送货凭证22份、银行个人业务转账汇款凭证1份,而陈某无法证实多汇的款项系原告未结清的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荔城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