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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自燃 商家被投诉换车
【发布日期:2012-04-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郑云林 陈莉兰】

    鲤城街道陈先生使用9个多月的电动车竟发生自燃,在与商家交涉无果后投诉,经工商调解,获换新车和赔偿。
    3月21日下午,陈先生停放车库的电动车发生自燃,正在午休的陈先生忽然听到楼下有人喊:“着火了,快救火!”他跑到楼下一看,发现自己的电动车已经烧起来了,火借风势烧得特别猛。陈先生在邻居的帮助下将火扑灭,却发现电动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停放电动车处的墙体已被熏黑一大片。陈先生当即打了110电话报警。经民警现场勘查,排除了人为纵火的可能性。
    陈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电动车当时根本没有充电,怎么会自燃呢?陈先生打电话到该电动车行反映情况,要求商家派人到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商家到达现场查看后,承认是电动车发生自燃,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
    据陈先生陈述,他是2011年7月6日在鲤城街道胜利路某电动车行购买的一辆2900元的电动车,发票、合格证、保修卡一应俱全。车子自使用以来,一直没有出过大毛病,在自燃前也未发现异常情况。
    据技术人员介绍,电动车起火的原因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类:一是线路老化致短路造成起火;二是轮胎在超负荷情况下长时间运行,使内部积热散发不出来,引起自燃起火;三是电瓶老化或者发生故障引起火灾;四是电动车充电时因电线短路而引起火灾。
    4月12日,鲤城工商所接诉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确认所诉属实,当即进行调解。执法人员向商家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最后,该车行答应给予陈先生更换了一辆新的同品牌的电动车,并补偿陈先生1台600元的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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