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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吸烟引发火灾 事故责任人被拘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郑与国 佘伟斌 郑佚】

    晚报讯 日前,涵江区消防大队报区公安分局批准,依法对涵江区某运输公司火灾事故责任人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月25日14时10分,涵江区某运输公司突发火灾,涵江一中队接到报警,立即出动三辆水灌车17名官兵火速赶往现场。经过半个小时左右的扑救,大火被成功扑灭。
    火灾发生后,涵江消防大队迅速展开火灾调查认定,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有关人员,确认起火原因是李某在施工时吸烟而引燃地面泡沫发生的火灾,由于现场作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周围堆积有可燃物没有进行采取有效隔离和保护,造成火灾蔓延速度。由于现场作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周围堆积有可燃物没有进行采取有效隔离和保护,造成火灾蔓延速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涵江区公安分局批准,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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