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 男子出现昏迷而猝死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李金春 陈玲玲 颜敏珊】
一男子在朋友家聚餐时,饮用了某干红葡萄酒后出现昏迷而死亡。当死者家属追究生产、出售某红葡萄酒者责任时,三被告皆称该批次的酒都是合格产品,无法证实陈某是因喝了该红葡萄酒而死亡的。那么,同批次合格的酒是否就能证明死者陈某饮用的酒就是合格产品?近日,仙游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聚餐饮酒后死亡
据介绍,家住仙游的陈某是位残疾人。2010年1月22日中午,林某邀请陈某、吴某等朋友一同在家聚餐,席间吴某拿出自己带来的某红葡萄酒与大家一同分享。 因为大家都互相熟识,所以聚餐期间一席人频频举杯互敬。就在酒桌上大家欢笑融融时,陈某在饮用了某红葡萄酒后出现昏迷而后死亡了。 吴某知道陈某死亡的情况后忙称,该红葡萄酒是向周某买的,而周某则称他是向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购买原酒并灌装,而后出售给吴某。
尸检报告显示其乙醇中毒
那么陈某所饮用的酒质量是否合格?仙游警方和工商部门将周某尚未销售的某红葡萄酒查封,连同陈某饮用的酒一并抽样送检,经有关机构鉴定该酒是符合国标标准的合格产品。 陈某的是死是否与酒有关?警方一份尸检报告显示,导致陈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有乙醇中毒,但陈某家属无法证实陈某是饮用了该红葡萄酒而死亡的。同样的,某葡萄酒公司也辩称该公司产品均达国家标准,无法证明陈某是因为酒的质量引起死亡。 悲愤的陈某家属一怒下将当天出售、购买该红葡萄酒的周某和吴某以及生产该红葡萄酒的某红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68644元。
死者家属获赔近30万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周某和某红酒公司以同批次的红葡萄酒经有关机构鉴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推定陈某的死亡并非该红葡萄酒的质量存在缺陷引起的,但这个推定能否成“物”证?。仙游法院的法官说,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特定物与种类物。 本案同批次的某红葡萄酒是种类物,陈某在聚餐过程中喝的某红葡萄酒是特定物,种类物质量合格不能等同于特定物质量合格,故周某、某红酒公司仅以同批次的葡萄酒经有关机构鉴定质量合格而推定陈某在聚餐中喝的葡萄酒的质量不存在质量缺陷,证据不足。由于陈某家属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陈某是饮用了该红葡萄酒而死亡,而被告不能证明该酒质量合格,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处三被告共同赔偿给陈某家属25万多元。 后鉴于陈某一家属属于丧失劳动能力者,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予以认定并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调整,故最终二审改判三被告共同赔偿给陈某家属2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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