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哥们好处费 一男子持械伤人致人死亡
【发布日期:2012-07-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李金春 颜敏珊】
晚报讯 受好朋友委托去“教训”他人,又收了1000元好处费,他便纠集四人组成“活动小组”,持着器械举着为弟兄报仇雪恨的旗帜,将受害人蔡某打成休克性死亡。日前,仙游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陈某和付某是牌友,平时经常一起出来吃饭,1996年4月6日,俩人又在一起吃饭。席间,付某提到最近被蔡某打到去住院了几天,心情很是不爽,想要找个机会报复。陈某一听,也愤慨了,在旁附和着应该要教训教训。看着陈某义愤填膺的表情,付某就问陈某是否能找人替兄弟去出出气?陈某连称没问题,随即就致电了几个比较好的哥们,提议去干一场。这时,电话那头提出需要1000元劳务费,付某一心想着为己报仇,一口就应允条件。 4月7日,付某和陈某一伙共五人浩浩荡荡去找蔡某,带了6根镀锌管和1把日本刀,乘坐雇佣的三轮车前往被害人蔡某家里。途经赖店罗峰祠堂时,付某称下车去找他们村治保主任,便与陈某四人分开了。之后陈某等四人到了蔡某家,先由一人将蔡某引出门外,另外一人用日本刀刺了一下,紧接着另外两人用镀锌管猛烈敲打蔡某。等发现蔡某流血倒地后,陈某四人见事情不妙便拔腿逃离现场。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右大腿中断后内侧系被锐刺器刺及股动脉分支,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1年12月10日,陈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2012年4月1日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配成协议,一次性履行赔偿8万,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同同案人持刀、镀锌管等机械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其纠集作用是主犯,鉴于在清网活动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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