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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民房安装广告牌引纠纷
法官耐心析理促和谐
【发布日期:2012-07-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林少军) 见在高速路口安装广告牌可提高广告宣传效果,于是租用他人屋顶安装广告,但政府一纸拆迁通知单,责令予以拆迁,致使租赁双方产生纠纷。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广告租赁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华系某广告制作中心的业主,见被告朱某荣房屋在高速路口,安装广告可提高宣传效果,故与被告朱某荣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用被告朱某荣的房屋楼顶安装广告牌,租期五年,每年租金1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支付给被告租金20000元,其中10000元作为第五年的租金予以扣除。但合同签订不到一年,政府就对广告牌进行治理整顿,要求原告限期拆除广告牌,致使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多支付的租金10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安装广告牌损坏其房屋结构为由拒不退还原告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案件受理之前,原、被告就安装广告牌造成房屋受损一事已达成协议,被告也收取了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并书写了一张收条。现被告朱某荣再次提出赔偿要求,没有合法依据,且被告朱某荣对其房屋受损的情况不同意申请鉴定,故无法查清其损失的具体情况。被告朱某荣系枫亭镇经济困难户,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被告的经济生活状况。因此,经办法官首先从本案讼争标的额较小,所涉双方当事人生存能力相差悬殊这一特点入手,有针对性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原告让步,并同意再次支付给被告2000元作为房屋损坏的赔偿款,被告当场一次性退还给原告8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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