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侵权 商家被罚四千
【发布日期:2012-08-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郑云林 陈仁瑜】
8月2日,榜头工商所对蔡某送达罚单,对其使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7月12日上午,该所执法人员在榜头镇坝下村巡查时,现场发现蔡某在该村圆圈边的店外面悬挂有“某某物流,电话号码”的广告字样,现场检查发现有某某物流货运中心托运单,上面印有:“托运须知:1、托运人自托运之日起,十五日内若无收到货物或发现货差、货损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系,否则视为货物已完好收到,本公司不在承担任何责任。2、如未办理保险,货物出现货损或丢失,本公司最高按不超过2000元/m3或5000元/T赔付。如有保险按实际保险赔付。外包装完好无损属于正常运输,内损本公司不承担责任。3、不得托运违法、违禁物品,否则造成法律、经济等责任全部由托运人承担。”的内容,蔡某涉嫌利用上述格式合同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 经查实,蔡某于2011年11月份开始使用上述格式合同,至当日被查获止经营额为2万元,但尚未获利。 蔡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规定,属使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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