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持械闹事被治安拘留,在拘留所监舍内,心烦气躁的他,听到室友大声唱歌、说话,感到非常的不满,便动手殴打致室友受伤。原本只是被拘留5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45岁的湖北男子李涵于1994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0年12月1日,因持械闹事被涵江公安分局治安拘留5日。 就在2010年12月1日中午12时许,李涵在拘留所监舍内的第一天,因为被拘留,感到无比的烦躁。正好此时,同关在该监舍的王明大声唱歌、说话,李涵觉得王明是故意在那幸灾乐祸的,于是,感到极为不满。李涵就上前用手卡住王明的脖子,并用脚将其踢倒在地进行殴打,致王明受伤。经临床法医学鉴定,王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涵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涵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