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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峤镇国土资源所原负责人犯受贿罪终审获刑
【发布日期:2016-06-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欧志龙 苏静娴】

  
  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秀屿区东峤镇国土资源所原负责人陈福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人民币。
  经查,陈福新在担任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副所长、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4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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