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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受贿获刑
【发布日期:2016-07-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陈志军 苏静娴】
晚报讯 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林天明受贿一案,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天明在担任湄洲湾北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主任及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44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林天明收受14人贿赂中有9人系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鉴于林天明在二审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林天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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